透過設子行 國銀可望直接登陸 [20061016中時電子報]

本國銀行到大陸設分支機構露新曙光!中國預計大陸在11月修正外資銀行管理條例,允許含台資銀行在內的外商到大陸設子行,資本額十億人民幣,因子行比起分行,與母公司財務連結度低,對我政府而言,可有效降低擔心的債留台灣的疑慮。金管會官員對此表示開放的態度。

永豐金副執行長游國治表示,月前到成都參加研討會時,中共銀監會官員曾經詢問台灣的銀行業者到大陸設子行的看法。據悉,中共官員針對我國目前在大陸設有辦事處的七家本國銀行代表,近期持續均密集詢問有關政策建言。

金管會表示樂觀其成

游國治說,本國銀行目前最大困難是,在大陸的七家國銀辦事處遲遲無法升格成分行,阻礙我國銀行國際化及未來成長空間,而此一可望開放的子行申設政策,雖然資本額較高,但對我國政府而言,較能接受。

他解釋,子行被視同當地銀行,可收受當地存款、並根據收受的存款再貸放出去,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,財務與母國的銀行連結性低。

對此,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,的確有聽到大陸研議開放有關政策。金管會政策立場開放,一旦大陸政策具體成形,將在尊重陸委會職權下,評估開放的可行性。

張秀蓮說,子行相較於分行,與母國財務連結性的確較小,當分行發生虧本,因分行跟母行被視為同一個法人,母行須一直匯錢過去填補虧損。

張秀蓮說,菲律賓首都銀行在台分行營運虧損,我國主管機關會要求首都銀行,須從菲律賓匯錢過來,但如果是子行的話,子行股東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增資。

舉例而言,當子行的股東、也就是母國的金融機構,決定要讓子行倒閉,就可以不必增資,但如果不要讓子行倒閉,就可以繼續增資,因為母國的機構可以自行決定,子行的金融防火強功能比分行要強。

國銀到大陸設子行是否須以兩岸金融監理協定為前提?張秀蓮說,不論子行或母行,金融監理備忘錄(MOU)並非必備前提條件,以國銀到美國或到越南設子行或分行為例,台灣跟美國或台灣跟越南之間,形式上就沒簽官方金融監理備忘錄。

惟張秀蓮強調,兩國雖然可以沒有官方金融監理協定,但實質上,一定要有監理資訊交流管道存在,例如書面或類似MOU的安排。游國治則建議,國內業者曾向大陸銀監會建議,可比照港澳模式規避一中問題。

至於設立門檻方面,游國治說,根據大陸規劃,外商設子行要十億人民幣、分行只要兩億人民幣,惟子行資本額只有十億人民幣,最初成立時,可作的放款規模不大,長期而言,子行的母國股東,須持續對子行增資,以擴大營運規模。


陳怡慈/台北報導 2006-10-16 03:50

1 發表意見:

陸小昂 提到...
11/01/2006 11:13 上午

這個希望最後不是在打空包彈,我們已經失去一次在大陸扎穩利基的契機了,如果連銀行的資金後勤都喪失的話後果更不堪設想呢。只期望這次不要又在什麼"戒急用忍"啊,"積極管理、有效開放"的政治口號裡淹沒了。有錢才有飯吃啊!